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只要不是权力的单向运作,那么司法裁判就不仅应该合法,还应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达至可接受。法律修辞方法可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中的价值判断在微观操作层面用技艺恰当表述,以保证其他法律方法的理性化。但同时基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追求和理性主义思维薄弱的现实,宏观方法层面的法律修辞仍要以合法性和理性逻辑思维为前提,避免沦为巧言者和雄辩家的"创造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