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民法典》第1176条(以下简称“第1176条”)创设了文体活动自甘冒险为重大过错负责的规则。然而,“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究竟指涉什么?将“文体活动”解释为“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或“文化、娱乐以及体育活动”,对法教义学发展与司法裁判裨益寥寥。本文拟在探寻文体活动根本属性的基础上,探索自甘冒险为重大过错负责规则之正当性,希冀对“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法律概念与范围划定等重要问题提供一隅之见。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