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保障资金安全是预算法修改的第一要务作为第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笔者不止一次报名申请列席涉及预算法修改的人大常委会议。在预算法修正案中,我希望至少能够解决四个问题。一是地方政府应该在严格条件下拥有发债权。对于地方政府发债权,2011年底的预算法修正案一审稿曾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但二审稿调整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二是人民代表大会要有效加强对预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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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北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