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制度,存在责任形态规定不统一、侵权赔偿的统一范围未确定、勤勉尽责的法律标准界定不清、过错类型划分标准中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分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因此,为促进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和保障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的侵权责任形态时,有必要突破传统范式,确立比例连带责任制度;在确定统一的赔偿范围时,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应以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为限,并在符合损失因果关系理论的前提下,保障投资者得到足额获赔;在制定勤勉尽责法律标准时,应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判断勤勉尽责的法定标准;在确定过错类型的分类标准时,应细化规定不同的过错程度,界分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并通过制度优化进一步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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