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当具有不同于普通债权人的特殊地位。对处于重整程序中的公司而言,根据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明确债券持有人的特殊债权人属性,规定并保护债券持有人的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与转让权等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契合重整关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之目标。由于公司债券的公众性突出、债券立法混乱、权利定位存在认识错误等问题,在重整时设立单独表决组、明确权利行使规则、加强信息披露以及完善债券转让规则等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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