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当前的经济、法律环境,不宜直接采取“不予限制”的立法模式,而应采取过渡性的立法模式,即“合理限制”的立法模式。同时,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仅仅放宽了转投资行为的限额以及转投资行为的对象,而未对该项制度的内部结构及其相关制度加以详尽设计。由此,笔者拟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公司转投资合理限制的制度结构设计,希望能够对公司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