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家监察体制机制改革以来,正确界定监察对象范围是监察制度健全运行的基础。2018年3月,《监察法》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监察对象的范围,第十五条第(三)点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监察活动提供了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