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汉代“苛人受钱”应指官吏“拘止人而受钱”。《说文·叙》言“廷尉说律”,以“苛之字止句”申明了此罪特征。《晋书·刑法志》所载张斐《注律表》“呵人受钱”应为“苛人受钱”,表文是在身体强制的意义上将“苛人受钱”区别于其他五项“以威势得财”之赃。“苛人”常具有官吏依职权执法的表象,因此汉代法律体系区分“苛人”是否涉赃,以不同类型的规则分别予以规制:对单纯“苛人”,主要以诏敕整饬,为官吏执法保留了弹性空间;对“苛人受钱”之赃,则在律令体系内区分苛人事由,以涉嫌犯罪为由拘止人者入律上既有“受赇”罪名;不以涉嫌犯罪为由拘止人者,可能是在西汉调整赃罪体系后,以令新创“苛人受钱”罪名和独立的计赃量刑等级。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