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准确界定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权基础是完善和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政府提起诉讼的逻辑起点,在理论层面遭遇难以合理解释的局面,从而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领域的“错位”。司法实践层面运行情况也不甚理想,索赔主体资格混乱、随意扩大范围等乱象频发。以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源基础,调适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限制“国家规定的机关”的范围,有利于廓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位,进而优化和改进政府索赔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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