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监狱因医疗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中,司法机关确立的审查标准超越了医疗行为本身,除了对监狱医疗行为合法性审查之外,还一并包括了对入监执法、监管行为、保外就医、病犯释放等行为合法性审查,事实上扩张了监狱的医疗义务,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使得监狱极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导致了广泛的“寒蝉效应”。总结我国监狱医疗赔偿案件中监狱实体胜诉与败诉中所采用的实践标准,裁判部门明显误解了监狱医疗义务的内在原理。应当根据监狱医疗义务产生的原因,将其区分为真正医疗义务与不真正医疗保障义务。真正医疗保障义务的实质是监狱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监狱封闭性对于罪犯医疗权利实现造成的障碍,从而保障罪犯享受同等于普通公民的医疗权利。而不真正医疗保障义务实质由罪犯入监前自身因素导致的身体状况所引发的,属于罪犯自我负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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