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依据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的诠释,文章认为,补偿的主体应为国家,补偿的原则应理解为"适当补偿",补偿的范围为直接经济损失,补偿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 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