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基于“发展优位”的推进思路,我国司法大数据辅助审判应用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未能超越技术中立观和工具论,对技术的宰制性和司法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地位缺乏应有的自觉,对技术发展的阶段性和复杂性之于大数据辅助司法审判应用的制约、对大数据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适配性考量不足,尚未实现对司法大数据辅助审判的数据算法风险、功能异化风险、司法规律抵牾风险及应用实践问题的有效规制。通过技术赋权与技术限权加强技术应用规制,通过核心禁区与业务痛点分析明确应用场景限定,通过程序规制与合理限度设置强化应用主体管控,能够促进对司法大数据辅助审判应用的有效限定与规制,推进大数据在司法审判中的深度融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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