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社会为消除应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负责者有罪不罚的现象,成立了各式各样的国际刑事法庭,但这些法庭的合法性普遍受到质疑。余留机制作为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的继续,也同样遇到了合法性的问题。在回顾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是如何论证其合法性的基础上,分析余留机制的性质及其设立背景,认为余留机制不能当然地沿用设立两法庭的合法性理论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进而论证出余留机制的设立不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