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成立的主观要素。与不断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的刑事政策相呼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了扩大解释。然而,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仍存在诸多误区。虽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作实质把握,但在具体认定中,利益的归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违规违法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谋取利益与给付财物之间是否需有对应关系等都应作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