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块链及非同质通证技术使网络空间数据具有排他性及唯一性特征,实现了对纸质载体功能等同,为电子提单实现物权凭证功能提供信任基础,真正实现了提单电子化。当前我国提单立法仍基于物理空间思维,属于“技术特定”式立法,难以涵摄区块链电子提单。近期,比较法上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均实现了提单立法数字化变革,肯定了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并对提单法律行为,如占有、转让规则以及提单形式要求,如书面、签名、背书等规则实现了数字化转型。当前正值我国《海商法》修改之际,本文在借鉴比较法经验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基础上,对未来应从电子提单技术标准严格化、占有解释扩大化以及形式要件表达数字化三个路径推动我国提单立法数字化变革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