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人取得财产是否获得占有主体的同意,能够有效解决新型支付方式侵占行为中"盗骗交织"的困境。运用"预设的同意"处理财产犯罪,关键在于判断同意(占有)主体以及同意条件的范围。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可分为账户内资金和账户绑定的银行卡资金,根据占有的事实支配,前者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占有,后者属于银行占有。占有主体的同意是客观的,体现在程序的身份识别规则中。"取款人身份"不属于同意条件,应认为是同意的动机。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转移资金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根据不同的资金性质成立不同的诈骗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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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