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制于一系列主客观条件,重要证据缺失的案件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在此类案件的审查中,一方面要审慎审查口供,不能仅凭共犯的口供轻易定案;另一方面要避免陷入形式化和机械化的思维误区,简单将重要证据缺失等同于案件缺少必要证据,进而轻易得出案件存疑的结论。首先应当立足于全面、深入地审查在案证据,认真审查共犯口供的相互补强作用,充分发掘间接证据的证据价值,在此基础上,客观分析重要证据缺失对证据体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