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立法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在仔细探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著作权的概念和属性后,不难发现:民间文学艺术是产生于、存在于、发展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权利主体无法确定,不适合著作权法的设权保护模式。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著作权的概念入手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由著作权法提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保存"之意,应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办法拯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