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商品房交易环节,出卖人为固定交易机会,有时会选择与买受人订立认购书、预订单等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但由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范围,在预约有效的前提下,相对人能否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责任,不无疑问。同时,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认购书、预订单等协议是否生效也存在争议。文章从最高院公报案例出发,重点分析商品房预约合同的继续履行责任,并就商品房预约合同的认定、生效等相关问题逐一论述。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