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商合一的实质是私法的商事化,作为交易法的合同法更是典型的以商事为主的私法。整体而言,合同法编审议稿是较为纯粹的客观主义立法模式,其不希望通过主体的区分或词语表达破坏民商合一的立法意旨。但过于客观主义的立法模式遮蔽了本为民商合一下应有的"分",使得应有的民事规则与商事规则的差异不能通过明确的规则体系予以表达,而只能留待以后法官的个案解释或通过商事单行法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