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大数据时代的产物,算法推荐以其精准投放和个性化分发内容的特征,在促进短视频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对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认定的争议。短视频平台的特定内容审核义务不等于版权审查义务,算法推荐行为亦不构成以识别和理解视频内容为要件的“主动选择和推荐”。对于短视频平台的主观过错认定,应当聚焦注意义务予以判断。从实际商业模式、危险控制理论、收益风险一致性等维度考察,算法推荐模式下短视频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具体判定合理注意义务时,短视频平台的事后消极避免义务不应局限于“避风港规则”,事前积极预防义务也不应陡然提升至一般性的算法过滤义务高度。在上限与下限之间,采用算法推荐模式的短视频平台应当遵循治理思维和比例原则承担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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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