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原有宪法监督制度的创新与现行政权组织形式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过程中的一大障碍。对该问题的解决不能仅停留在制度设计的表层,必须展开理论层次分析,正确把握宪法监督模式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对我国而言,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的低效状况急需改善,而无论是对宪法监督模式的重新选择还是对现有宪法监督模式的完善、对政权组织形式的适度调整都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又是极为必要的。

  • 单位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