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告知—同意”是在各国个人信息立法中得到广泛适用的基本规则之一,其包括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信息处理者的基本义务和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和行政法中,“告知—同意”是明文确立的行为准则和免责事由,然而,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状中,“告知—同意”并没有得到明确规定,是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整体法秩序中与前置法衔接不畅的关键症结所在。因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厘清“告知—同意”的体系地位和功能定位,通过实质解释论的目的解释方法对该规则的出罪机理进行深入阐释,是个人信息保护议题下刑法规则边界明确和归责机制完善的前提。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