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笔者在担任慈溪"飞龙系"企业破产管理人期间,对其中R公司名下不动产进行拍卖处置时,认为无证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抵押物范围,其拍卖处置所得款项不属于抵押优先权范围。但该不动产抵押权人H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H公司的请求,认为按《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等有关"房地一并抵押"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