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0条首次明确了紧急救治权的触发条件,为司法审查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条件下医方救治侵权责任提供了制度支撑,但仍存在紧急救治权的主体存有争议、紧急情况界定模糊、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界定不明、紧急救治权的责任规则未明确等适用困境,导致紧急救治权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比例原则的引入可以为紧急救治权的适用开辟一条新的路径,将“三阶说”作为审查工具,按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顺序对医方紧急救治行为进行审查,以此判定医方救治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