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不同原因所致的人体损伤作伤残等级鉴定时,我国规定有不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各类标准对肢体缺失均有较多的条款设置,且据不同的肢体缺失程度有多种伤残等级划分;但对关节部位肢体缺失的认定问题因缺乏统一认识和精细规定,常致同一病例因不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适用不同的鉴定条款而出现伤残等级不同的结果,故当比较分析现行常用的伤残鉴定标准中涉及关节部位肢体缺失的相关条款,据该标准的文本和语义,结合司法鉴定中的实际问题展开相关探讨,以使鉴定结果更加科学准确,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并期能有益于相关条款的精细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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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