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是一种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具有公权干预的不可避免性。在公权干预之力下,合作社商事人格独立须秉持分割法则、人格形塑及人格形成后的营利行为等主客观要件。然而,当下我国合作社经营因公权超度干预而深陷被集体化、目的异化及公权代决等商事人格独立之风险。对此,确立契约身分、拓展营利边界与建构商谈机制等公权限度举措或可以解决合作社商事人格独立之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