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碳排放权交易旨在通过私权自治进而调整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达到节能减排的良性循环模式。但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获取碳排放额度的机会并非民法所倡导的机会平等主义,而是在国家管制认可程度范围内对碳排放权的主体可获取的额度予以许可、分配的模式。然碳排放权虽权源于公法权利但可认定为民法体系中的准物权,进而具有私权利的可信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