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进行创作已成为现实,目前学界普遍认可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只是在著作权归属原则上有较大分歧。创作原则基于其深厚的自然法根基而成为传统著作权归属认定的固有原则,但人工智能不是自然法思想下的"人",不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智能创作物适用创作原则认定著作权归属显然存在法理悖论。投资原则在智能创作物领域突破传统创作原则的桎梏而成为著作权归属的另一个原则,已然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应构建一套以人工智能投资者(一般为所有者)为著作权人,同时辅之以意思自治原则的智能创作物归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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