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经济时代,海量数据和数字技术赋予了平台经营者更敏锐的洞察力,使其得以无限接近消费者最佳支付意愿的方式,进而对消费者实施差异化定价,这可能构成"大数据杀熟",触及反垄断法上的价格歧视。反垄断法作为价格歧视的一个基本规制工具,对"大数据杀熟"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及正当性。然而,"大数据杀熟"行为的隐蔽性、技术性等特性,也给现有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带来了诸如正当性抗辩理由被滥用、反竞争效果难以衡量、消费者维权举证困难等问题,使之难以对"大数据杀熟"进行有效规制。"大数据杀熟"的反垄断法规制需要从突破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改良反竞争效果的衡量方式、明确"正当理由"的判定标准以及加强反垄断的私人执行等方面入手,以实现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和自由竞争、促进创新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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