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人权,具有多种不同性质的规范依据。受教育人权的内涵具有法律确定性,但也在不断发展。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与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及基本教育等权利是公约确定的正式权利,但受教育人权的重心正在从获得教育机会向获得优质教育过渡,边界也开始向早期教育和终身学习延伸。国家对受教育人权履行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应在教育的可获得性、可进入性、可接受性和可适应性四个方面承担责任。根据受教育权的规范内容加强国内教育立法,是我国全面履行公约义务、更好进行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