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在破产重整中会根据情况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其依据包括"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仍具备一定价值,出资人权益调整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等"。但出资人权益调整也存在着问题,如未规定出资人直接的重整申请权,未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提案权,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具体表决机制不明,法院强制批准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标准模糊。应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制度,如赋予出资人直接的重整申请权,授权出资人行使重整计划草案提案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