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核损害赔偿程序机制是我国核领域立法需考虑的重要课题。核损害赔偿案件通常具有损害范围大、损害持续时间长、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复杂等特点,要求纠纷解决机制具备高效性、专业性、成本可接受性、公正性与权威性等性能。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充分满足这些要求,建立核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参考日本经验,我国可建立由国家核安全局主导的核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解机制。该机制应从调解机构的组织定位与职能配置、人员构成、调解程序与费用安排等方面进行设计,以保障其解决核损害赔偿纠纷的能力、效率和成本优势;应定位于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与司法机制的有效衔接来增强其调解的效力,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得充分救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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