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我国《物权法》虽然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创造性地作出了"自动续期"的规定,但并没有解决自动续期是否有偿、自动续期的次数和时间、自动续期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等诸多问题。现行法关涉"自动续期"的规定,用词模糊、含义较广,难以实际操作。遵循解释论范式,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应当无偿、以建筑物剩余使用寿命确定续期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