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财政分权制度变迁的过程中,缺少制度框架对各级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制度变迁的法制化程度不高,财政分权和政府行政垂直集权之间隐藏着尖锐的矛盾,且财政分权制度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财政分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包括: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应通过立法相对固定;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系的设计必须和财政分权改革的目标相一致;应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实行预算硬约束,并调节好财政分权和行政集权之间的矛盾;在财政纵向分权的同时,横向财权必须高度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