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对儒家法理学的重整中,呈现出"破中有立"的特点。从"破"的方面来看,王夫之以"峻拒"老庄、"峻拒"申韩的立场,对道家与法家的法理学进行了个性化的批判。在王夫之看来,老庄及其法理学之弊,主要在于否弃礼乐刑政,其虚静之论将会导致"不治",其阴柔之论将会消解仁德,"有所明而丧其诚"。法家及其法理学之弊,主要在于:以儒术作为装饰,见利忘义,将会导致君权轻而吏权重、君主安而天下困的消极后果。从"立"的方面来看,在批判老庄与申韩的基础上,王夫之基于儒者立场,"述而有作",阐扬了孔子所代表的儒家法理学,认为:礼是国家治理所依据的基本规范,在礼与仁之间,具有互为体用的关系;文明秩序,应当通过"人禽之辨、夷夏之分、君子小人之别"三重关系来建构。王夫之对儒家法理学的重整,在文化格局、制度体系、技术路径等方面,都体现出重要的当代价值。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