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净手原则是令有明显不当行为者丧失对其行为的救济请求权的规则。我国《民法典》包含至少6条体现净手原则的规定,山东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也不乏包含这一原则精神的文字。净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学家从侵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三个角度考虑该原则的适用。中世纪法学家把三个方面的适用浓缩为法律原则,英国法官将该原则的表述简化。现代民法典有的在分则的层次继受了这一原则,有的则在总则的层次做此事,把净手原则界定为诚信原则的一个子原则。我国法院长期面临在处理自污求废案件时找不到合理的理由的窘境,净手原则可以是这样的理由。另外,如果把“知假买假”定为过犯,则后来的执假求赏行为也可按净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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