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规制SEP许可中的不公平高价行为方面,合同法和专利法始终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反垄断法则是对合同法和专利法的有效补充。在SEP不公平高价反垄断案件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或法院需要在自下而上法、自上而下法、可比协议法及当事人报价法等众多计算方法中选择适当的方法确定FRAND许可费作为比较基准。原则上来说,追求“市场价值”的可比协议法优先于追求“真实价值”的自上而下法,但是可比协议法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因此其适用范围有限。若专利权人所要求的许可费“显著”且“持续”高于FRAND许可费,便可被认定为不公平高价行为,需要承担反垄断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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