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我国民法典有着深厚的理论意蕴:首先,它是增强民法典时代回应能力的必然选择,不但顺应了人文主义这一时代精神,而且能缓解价值迷失的时代困境,保障以良法善治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其次,它是彰显我国民法典民族性的必由之路,不但能体现我国民法典独特的民族气质,而且有利于民事法律制度的本土化改造;再次,它是提升我国民法典体系化程度的必要方式,有利于统一梯次立法实践中各单行法律的指导理念,保障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文本在法律风格和精神内涵上的一致性。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民法典采取了隐性融入与显性融入相结合、全面融入与重点突出相结合、宏观指引与微观落实相结合的方式,为充分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一个既富有特色又具有可行性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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