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中,机器预设人可以被骗,但还应考察程序核验义务与能力、取财行为与用户行为判断"是否被骗"。以用户预先行为作为变量再类型化分析,转走余额、已绑定信用卡、已申请借贷类资金的,统一定性盗窃罪;行为人绑定信用卡并转走资金的,根据信用卡及其资料的获取方式分别定性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申请借贷类资金的,以借贷公司为被害人,根据是否是金融机构分别定性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对非用户社会公众带来的安全风险应当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