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过于"整齐划一",应因地制宜规划与修订。对于湖泊、海湾等脆弱水体,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氮、磷等排放的地方标准。针对无富营养养化之虞的非缓流水体,应当制定宽松的氮、磷排放标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类和Ⅲ类水质的过高要求,应该及时遏制这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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