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会信用立法》采取的是典型的"地方立法先行,中央立法随后跟进"的模式,故有必要对地方先行立法模式的基本原则、权限范围进行深入分析。只有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完善地方先行立法的协作和监督机制,才能协调统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