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在建构优良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功能差异以及德法优先性次序的学理研究,终究要以解答时代问题为面向。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任何单向度的治理范型,无论是以“德”为首要原则的德性自觉,还是以“法”为底线原则的律法规训,在具体践行中由于非正义的“变通”而达不到预期目的。人是贯通德治与法治的主体,厘清德治与法治的功能限域是实现德法协同互构的思想前提。国家现代化建设要求法制化的系统完善和结构优化,走出人类现代化的困境则需要道德的内在整合和意义建构。善治作为德法协同互构的价值前提和实践旨归,以合乎正义之德承载个体幸福之源,通过合乎法理之法构筑公共善业之基。这一意义上的协同互构是舒展人之高贵德性和通向公共善业的双向建构,意在优良公共秩序基础上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历史性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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