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国家的税制都是其独特文化、法律环境及征税能力的反映,我国正着手进行的增值税法改革也不例外,其中的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就具有中国税制的独特性。差额征税原是我国营业税时期为避免重复征税的一项补救措施。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税制设计上本身就具有避免重复征税的功能,因此不再有差额课税的必要。但"营改增"后,我们的制度中仍保留了一些差额征税的条款。文章结合差额征税政策的演变过程,分析了我国开展差额征税的原因。从差额征税课税原理出发,分析了由于大量不征税及免税项目的存在,"营改增"差额征税主要是为避免中间环节抵扣链条断裂而造成的税负增加而设计的,是在增值税完善过渡时期为保证"营改增"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及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的一项权益之举,通过举例印证了差额征税与进项税额抵扣的异曲同工之效果。另外,文章通过对全面"营改增"后差额征税项目进行解析,归纳了差额征收项目的开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