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冠肺炎传染病防治期间,防治监管职责的渎职行为主要表现为防治主体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错误履行监管职责。防治监管职责的落实不到位除了与监管者本身原因有关外,还暴露出我国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强化监管职责的履行才能保障传染病防治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当前我国有关传染病防治刑事监管责任的立法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之中,缺乏系统化的整合使其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甚至难以与刑法形成有效的衔接。根据类型化的思维,从主体、对象、内容以及主观罪过四个方面对传染病防治刑事监管责任进行类型化的建构,并通过附属刑法的形式实现传染病防治刑事监管责任的立法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