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官惩戒制度与监察机关对检察官违反职责行为的处理,存在相当程度的重合,应当确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程序前置原则,调查主体实行"双轨制",在兼顾干部管理权限和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性质、类型基础上做好分工,明确检察官惩戒与纪检监察职能的边界,保持惩戒尺度的一致性,在初核、立案及调查等环节加强沟通、协商和协作配合,理顺并建立惩戒程序与纪检监察程序的衔接机制,推动检察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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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