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问题无疑是该法的核心内容。但成员资格权应如何界定,国家立法是进行原则性规定还是具体规定,怎样规定才能消除传统观念和习俗对农村妇女造成的不利影响,更好地保障她们的成员权益,这些都是需要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从实践经验和操作层面考虑,应将户籍作为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唯一必要条件,将是否享有国家财政收入和保障作为排除要件,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公正,保障每位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也才能有效解决外嫁女的权益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