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雅科布斯试图借助系统论重构刑法责任概念,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持一种"规范性期待",行为是"可避免的结果实现",刑法责任是一个与自由意志不相关的范畴,是"缺乏遵守规范的主导动机"。但系统论社会学不适合作为刑法的奠基性理论。因为刑法不能只从外部观察,还要从内部回答关于刑法规范合理性的问题。坚持责任原则首先要确立独立的责任内容,而不能将责任和预防循环论证式地相互替代。罗克辛将体系性概念责任通过引入预防的刑罚必要性来补充作为体系性概念的责任,并为两者建立起一个新的体系范畴,用这种方法打通了犯罪论和刑罚论的鸿沟,将责任和预防结合在一起。应当认为责任是对相对自由的滥用,这样责任就跟经验性的结果联系起来,预防不再独立于责任存在而是内嵌于责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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