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服中心缺乏独立性和配套的监督机制,其主导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极有可能异化为行政执法的影子并产生权力滥用问题。另外,投服中心非营利性组织的本质特征,先天就具有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和诉讼激励不足问题。投服中心监督与激励机制缺失是中国证券市场“行政化”的一个典型缩影,应着手建立投服中心的诉讼激励与监督机制。在监督机制方面,建议立足于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完善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机制,防止投服中心滥用权力并沦为证监会的“附庸”。在激励机制方面,建议扩展投服中心的资金来源、逐步实现投服中心向市场主体进行分权的证券集团诉讼模式并建立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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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