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杭环发[2020]66号各区、县(市)、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分局,法院,检察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林业水利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园林文物部门: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18]459号)、《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单位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